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儀 範
陳儀助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第三七0之五地號、面積貳壹零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三分之一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
施前,以新台幣捌萬零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