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儀
        陳儀助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第三七0之五地號、面積貳壹零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三分之一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
施前,以新台幣捌萬零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