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戊○○○住台中
        己○○
  被   告 甲○○
        乙○○
        丁○○
  共同訴訟代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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