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八五號
  原   告 乙○○即中國陶齡牙科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至十月間向其訂購假牙一批,價款共計
新台幣(下同)九萬九千三百五十元,屢經催討,均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估價單六紙、出貨單二紙、存證信函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九千三百五十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