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三七八二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 林欣亞 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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