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聲請人耀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耀升營造有限公司│台新銀行五甲分│000000000│肆萬玖仟元│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BJ六00四九六│││││行│六九七00│││八││├─┼────────┼───────┼─────────┼────────┼───────────┼────────┼──┤│2│耀升營造有限公司│台新銀行五甲分│000000000│參萬玖仟肆佰元│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BJ六00四九六│││││行│六九七0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