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0六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相對人庚○○
戊○○丁○○丙○○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七、五二○││├────────┼──────────────┼─────────────┤│送達郵費│五六四│由聲請人繳入六一二元,退郵││││四八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六○○││├────────┼──────────────┼─────────────┤│合計│二八、六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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