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3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