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認被告甲○○涉犯寄藏手槍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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