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8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靖次陳韻竹陳瑞紋陳瑞尹 等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靖次、陳韻竹、陳瑞紋、陳瑞尹等係被繼承人 黃金蓮 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黃金蓮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對之為本件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陳靖次、陳韻竹、陳瑞紋、陳瑞尹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黃金蓮之繼承權,並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162號准序備查在案,則陳靖次、陳韻竹、陳瑞紋、陳瑞尹等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並無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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