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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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325號債權人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務人應為有盛營造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相對人乙○○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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