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6年12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由同居人即其母 黃謹 收受),雖於96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97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業於97年1月23日收受本院命補正之裁定,亦有本院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即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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