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0日將其收押,並曾分別於96年10月23日及96年12月26日裁定自96年11月10日起及自97年1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上開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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