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7年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