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阜慷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賴山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3年度催字第268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漏未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顯明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3年9月30日│20,927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趙天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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