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0000甲000000(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刑事案件被害人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被告乙○○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居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