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現因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5月9日94年度易字第18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8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連續竊盜之同一案件,已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於同年12月31日判決,並於94年2月5日確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