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嘉義縣大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和清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1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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