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