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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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竣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施渝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渝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竣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施渝暄如數繳納後釋放乙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見偵卷第115頁、第121至125頁)附卷可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依被告住居所合法傳喚,請被告於112年1月12日到院行準備程序,且命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被告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沒入保證金,然被告於112年1月12日無正理由未按時到庭,該等準備程序傳票及通知分別送達被告居所(被告住所為臺北○○○○○○○○○)及具保人住所(均詳卷),業已分別寄存送達於板橋派出所、由具保人之受僱人收受,皆生合法送達效力。嗣囑警前往被告居所拘提亦無所獲,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本院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2月1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28313號函暨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31頁、第35頁、第51至61頁、第67至74頁)足參。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迄今仍逃匿中之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