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立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示。
二、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立凱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竊盜犯行,並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竊盜罪、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短短幾日內即為多次竊盜、加重竊盜犯行,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11年11月28日起羈押在案。
三、本件被告雖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涉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並於103年7月9日入監執行,於110年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111年12月16日入法務部○○○○○○○執行殘刑3年1月16日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6日桃檢秀未111執更2911字第1119155387號函暨函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之1至119之3頁),是以,被告現另案執行中,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停止羈押之問題,本件之聲請已無實益,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