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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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小 字第 3874 號裁定(97.11.04)[和解]
  • 臺北簡易庭 97 年度 北小 字第 3874 號裁定(97.12.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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