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2,80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被告最
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