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2,80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被告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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