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9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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