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9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