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718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三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第
1085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縣大里市○○路○
段○巷○○○弄○○號之抵押權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有妨害其
上開土地建物之所有權行使而以民法第767條中段為訴訟標
的提起本件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