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09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丙○○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
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