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