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雅黎
25號6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維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02月0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吳福森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