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0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林美雲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