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庚○○被告乙○○
丙○○丁○○戊○○己○○甲○○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己○○、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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