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晨凱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第6行「前接」應更正為「前
揭」。
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9行「撞及」應更正為「撞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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