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34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立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萬零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