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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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彭政順
一、原告與被告 徐家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徐家錦現設籍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且經送達原告
起訴狀載址「新北市○○區鄉○路0段00巷0號3樓」,遭遷
移不明退回,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被告新址
或聲請公示送達。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