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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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奕騰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9446號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如不停止執行,恐日後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
狀請准予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三、經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係相對人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
度促字第3968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
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就聲請人對
第三人之債權等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109446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29日發
函查封系爭不動產,另於同年9月29日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927號)強制執
行,目前強制執行程序仍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強
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意旨雖謂已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惟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聲請人所訴之事
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8日判決駁
回其訴乙節,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卷宗查
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本院審酌後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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