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己○○○○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庚○○○展覽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辛○○
亞美圖書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丙○○○○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之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乙○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