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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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肆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已就該案為不起訴處分,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一、四八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鑑定通書附該署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五○號卷可參,聲請書誤載為○、八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二一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管藥字第○○五號檢驗報告附上開案卷可參,聲請書誤載為○、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永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