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廣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