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三三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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