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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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該受刑人現於臺中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四││台││台│││台│││已執畢││傷│期月│1│中│1│中│交8││中│交8│││││徒││地│偵1│高│上5│8│高│上5│8│4││害│刑││檢│3│分│易6││分│易6││執5│││││署│2│院│1││院│1││給4│││││││││││││5│├──┼──┼────┼──┼─────┼─┼───┼────┼─┼───┼────┼────┤│公│有七││台││台│││最│││執行中││共│期月││中│7│中│交9││高│台8││││危│徒│1│地│偵0│高│上7│19│法│2│4│4││險│刑││檢│6│分│訴3││院│上2││執7│││││署│4│院│2│││2││給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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