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同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同右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丙○○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四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詐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五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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