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甲○○先後多次通姦、相姦犯行,原告乙○○係被告丙○○○之配偶,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二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九號有罪判決,予以改判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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