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稱原判決主文欄漏未論以「連續」犯,以致原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相互矛盾,顯屬違背法令云云。但查原審判決後,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原判決主文欄漏未記載「連續」二字為由裁定更正,有原審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九十四頁),是原判決已無上開瑕疵,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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