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原台灣省林業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楊政川 被上訴人癸○○
甲○○己○○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庚○○(即壬○○(即辛○○(即被上訴人戊○○(即黃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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