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欣安法官黃日隆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柒││台│4│臺│1│││││││期月││中│9│中│易6│││││││徒││地│偵1│地│7│3│同│上│4││盜│刑││檢│2│院││││││││││││││││││├──┼───┼────┼──┼────┼─┼───┼────┼─┼───┼────┤│槍械│有併伍││台│56│臺│上8││││││砲管│期科萬││中│99│中│2││││││彈制│徒罰元│6│地│偵66│高│訴8│88│同│上│9││藥條│刑金││檢│77│分│││││││刀例│拾新│││11│院││││││││壹台││││││││││││月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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