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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