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一號、九十七年度執更字第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二一七一號(聲請書誤繕為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七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嗣因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