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9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按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刑事部分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915號繫屬後,業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月1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原告乙○○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證,依上述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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