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6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9月28日,並於83年6月28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該抵押權已於83年6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林頭││1385│建│42│420000分之9860│乙○○持分420000分之9860││0│││││││││││1││││││││││├─┼───┼────┼───┼───┼────────┼─┼──────┼───────┼───────────────┤│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3-17│建│895│895000分之2101│乙○○持分895000分之21011││0││││││││1│││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02│斗六市○○段3│雲林縣斗六市大│7層鋼筋混凝土│六層80.27│80.2│陽台13.71│全部│乙○○││0│3│-17地號、林頭│同路300之11號│造││7│││││1││段1385地號│六樓││││││││││││││││││├─┴───┴───────┴───────┴───────┴─────┴──┴─────────┴──────┴──────┤│共用部分:斗六段3031建號136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199分之341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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