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五十甲廣告股份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97年5月10日│28,200元│AA八0三0九七│││1│公司│稽分行│││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