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范揚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峻生 間請求履行判決內容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履行判決內容,惟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就履行契約乙節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65號民事判決
確定,聲請人為負擔給付義務之一方,無從對相對人為判決
內容之主張,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