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8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蔡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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